关于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组织
实施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鉴函〔2014〕2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各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强化鉴定过程质量控制,切实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加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组织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组织实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职业资格证书属国家证书,其水平的真实性反映政府的公信力。职业技能鉴定过程的规范有序和严格管理是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真实有效的关键环节。总体来说,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在实施鉴定工作过程中,基本能够遵循鉴定的有关原则和要求,过程组织基本做到了规范有序和严格要求,但是,仍然有少数鉴定所对考务组织实施工作不够重视,准备工作不够充分,过程控制不够严格,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职业技能鉴定秩序,影响了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切实加以改进。鉴定所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要求,规范组织实施鉴定工作,做到准备工作充分,现场秩序良好,过程组织严格,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和真实有效。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组织实施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组织实施工作必须遵循谁实施谁负责、考试回避、试题保密、考评员独立履职等基本原则,通过强化对鉴定要素和相关活动的有效控制和组织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鉴定机构及相关人员行为,确保鉴定质量。
(一)谁实施谁负责原则。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具体实施鉴定的鉴定所。鉴定所实施鉴定时,必须切实履行好考务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认真制定考务组织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场地、原材料、设施设备的准备工作,安排足够人员力量,确保考务组织实施过程严格管理,秩序良好,规范有序。
(二)鉴定实施回避原则。鉴定所应切实发挥第三方鉴定的作用,鉴定所不能既组织培训又实施鉴定。凡鉴定所组织考生参加鉴定的,本鉴定所的考评员不得担任本次鉴定的考评员,所有考评员由相应鉴定中心从外单位指派,由外派考评员实施考评打分。本鉴定所的考评员可以担任鉴定工作人员,参与做好鉴定的原材料准备、设施设备调试、考场布置、现场组织协助等工作,统一佩戴鉴定所工作人员证,但不得从事考评打分工作,且不得佩戴考评员证卡。考评员应遵守回避原则,凡考评员与鉴定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员应主动向鉴定中心申请回避。
(三)鉴定试题保密原则。统一鉴定试卷属国家机密,泄露试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常规鉴定试卷属工作秘密。各级鉴定中心和鉴定所应设立专门的保密场所,建立试卷保密制度,明确试卷的印制、接送和保管等规程,不得泄露试卷内容。
(四)考评员独立履职原则。考评员受相应鉴定中心委派,其工作对所指派的鉴定中心负责。考评员到鉴定所开展工作时,鉴定所应为考评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将考评打分的任务交由考评员负责,由考评员独立履行考评职责,鉴定所不得干涉考评员的工作或要求改变考评结果。考评员履职不到位的,鉴定所可向相应鉴定中心或现场督导员反映。
三、严格落实好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的各项要求
全省各级鉴定机构组织常规鉴定、全国统考、新职业试验性鉴定和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在进行鉴定申报、信息录入、考场编排、成绩处理和证书管理等考务管理工作时,全部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在线工作平台进行,实现网上数据共享和各级鉴定机构网上交互工作。
(一)鉴定前准备
1、制定鉴定计划和发布鉴定公告
通过在线工作平台,省人社厅鉴定中心制定统一鉴定和定期鉴定计划,鉴定所制定常规鉴定计划报相应鉴定中心审核;鉴定公告依据鉴定计划发布。
2、报名管理
(1)考生申报鉴定,须按鉴定申报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资格证明材料;鉴定所依据职业标准及申报条件相关规定,应对申报资格进行初审。
(2)鉴定所根据申报材料录入考生信息(建议使用“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可准确自动录入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于鉴定前10个工作日携申报材料报相应鉴定中心审核。
3、考场准备
(1)理论知识考场设置
标准理论知识考场分为30个座位和24个座位两种,实行单人、单座、单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80厘米,阶梯教室须隔行安排。
(2)操作技能考场设置
鉴定所应根据鉴定中心提供的材料准备通知单,按操作技能考核项目设置考场,并在考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分批次参加考核的,必须设置考生休息室及候考区;鉴定所要确保设备仪器、工卡量具和安全防护等完好无缺,并备齐原材料。
(3)使用智能化考试平台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按照智能化考试的要求进行准备。
4、试题准备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国家统一命题原则。国家题库在我省已配发到市州级,实施鉴定时,各级鉴定中心负责从国家题库地方分库中抽取试卷。
(1)严格保密。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由鉴定中心委派的监考人员负责传送,人不离卷,直至考试结束后送回鉴定中心;操作技能考核试卷由鉴定中心通过在线工作平台加密发鉴定所或考评组长。
(2)试卷内容调整。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鉴定可结合生产实际按规定比例调整试题,经鉴定中心审定后组织鉴定。除此以外,鉴定所不得修改试卷内容。如鉴定所软硬件确实不能满足试卷内容要求,鉴定前应由鉴定所负责人报鉴定中心重新抽取试题,如只需对尺寸或材料微调,不影响考核质量的,可由考评组长现场调整报鉴定中心同意后实施,并在考评报告中详细记录。
5、制定考务方案
鉴定所根据考生人数、考场数、操作技能考核项目数及设备数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考务方案,明确鉴定实施安排(附件1),包括考场编排和人员准备等,于鉴定前三天上报相应鉴定中心审核批准,鉴定实施时不得随意更改考务方案。
(1)考场编排。通过在线工作平台进行考场编排,生成《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场安排表》(附件2)和《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场安排表》(附件3);
(2)人员准备。鉴定所须明确鉴定现场负责人,并安排设备维护、材料供应、记分、后勤保障及考务安排等工作人员。
(二)鉴定实施
1、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委派。鉴定中心负责委派监考员、考评小组及成员,明确主监考员及考评组长,并将鉴定所考务方案、材料准备清单及试题发给考评组长,以便配合鉴定所落实考务安排。
2、鉴定准备。
(1)鉴定所在鉴定当天,须在现场明显位置悬挂“国家职业资格××职业×级职业技能鉴定考点”的横幅,张贴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场分布、考场安排、鉴定职业种类及项目等示意图和考生须知。
(2)监考员、考评人员接受鉴定任务,须提前30分钟到达鉴定所。领取试卷并检查设备、原材料等考场准备情况,如发现问题,马上向鉴定所提出,鉴定所现场负责人应及时予以改正。
(3)考评组长协同鉴定所召开鉴定前考务工作会,明确各自职责,协商鉴定流程。鉴定所现场负责人及所有工作人员须参加会议,并落实考务方案中的各项安排。
3、实施鉴定
(1)鉴定所按考务方案有序安排考生于鉴定前15分钟进入考场,监考员、考评员须查验考生证件以及携带的工卡量具等是否符合要求,防止代考及舞弊情况发生。
(2)考评工作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度。考评组长组织考评小组先统一对评分标准的认识,再进行合理分工,按分工安排进行现场评分及对鉴定结果评定,并在评分表上签字。
考评小组须对所有考生的鉴定结果进行评分。对于考核时间较长的职业,如数控铣工等,可由考评组长每场次安排1-2名考评员进行现场过程评分,并封装鉴定结果(如工件),待全部考生鉴定结束后,组长组织考评小组到鉴定所进行开封检测,对鉴定结果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并签字。
(3)已实行社会化鉴定的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二级综合评审,一般均在鉴定所按社会化鉴定方式组织实施;暂时无法按照社会化方式鉴定的职业(工种)、预备技师转评技师、行业通用或者外省职业资格复核由省厅鉴定中心集中组织评审。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鉴定中心按规定向鉴定现场派遣督导人员,对鉴定所考务组织、鉴定实施以及考评员履职情况进行督导,督导人员有权处理鉴定现场违规违纪等问题。
(三)鉴定结束
1、鉴定成绩登统。鉴定结束,鉴定所统分员按项目对各考评员评定成绩逐一汇总到成绩登记表,校对人员进行校对,并共同签字,再将考生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及综合评审成绩统一录入到在线工作平台,鉴定中心考务部门根据监考记录、考评报告、已阅评的理论试卷和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表等进行审核确认成绩,鉴定所在成绩确认后将所有试卷带回存档。
2、整理办证材料。鉴定所应于鉴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整理鉴定实施过程的相关材料,如鉴定试卷、评分表、监考记录、考评报告、督导报告和鉴定试题质量反馈表等,分类归档备查,并在办理合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时提供所需相应材料。
四、确保鉴定工作需要的成本开支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命题制卷、场地租赁、设施设备折旧、原辅材料耗费、监考、阅卷评分、等级评定等相关费用。
(一)鉴定收费
鉴定所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并确保鉴定收费专款专用。
(二)鉴定成本开支
每次鉴定,鉴定所应做好预算、合理开支,除等级评定费和中央分成按规定上缴外,原辅材料费由鉴定所按要求保质保量采购,考务劳务费用参照以下标准支付(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浮动30%的范围内执行)。
1、监考及考评劳务费
一般以半天计,按每人半天200元,一天400元支付,每半天超过4个小时酌情增加;考评组长另增加100元/天。
2、专家阅卷劳务费
标准化纸质试卷按2元/份标准支付,非标准化纸质试卷按5元/份标准支付。综合评审采用面试方式的按600元/天标准支付;采用技术总结评审和论文答辩采用纸笔作答或使用文件框方式的,按15元/份标准支付;专家组组长另增加100元/天。
3、监考员、考评员、阅卷专家市内交通费按每人100元/天(外地按实际费用)标准支付。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强化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工作,关键在于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鉴定所建设,为鉴定所配备精干的人员力量,解决鉴定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鉴定所主要负责人应亲自过问鉴定考务组织实施工作,检查落实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的各项安排,确保将工作落到实处。鉴定所要认真落实考务组织各项职责,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周密制定考务方案,精心组织现场鉴定,确保鉴定考务工作规范有序。鉴定所工作人员应加强鉴定业务知识的学习,精通和熟悉鉴定业务,努力提高鉴定考务组织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社部门鉴定中心应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组织规范和严格要求的鉴定所,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对组织混乱、不听劝告的鉴定所,要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严肃处理,努力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