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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纪委关于8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典型案例的通报
编辑:纪委葛金平     发布时间:2016-04-23    浏览:3959

      自23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迅速组织传达学习,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抓好落实,但仍有少数干部党员干部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违纪违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为进一步严肃纪律,现将近期查处的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湘潭经开区响水乡林业站工作人员赵铁柱于201624日工作日中餐饮酒,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响水乡人民政府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湘潭县乌石镇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张寿丰于201625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乌石镇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湘潭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科级干部戴合高于201627日中午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潭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湘潭市公路路政管理处河西执法大队教导员李江波于2016217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湘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夜市管理中队队员李清波于2016217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湘潭市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陈湘志于2016218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潭市交通运输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湘潭经开区响水乡九华管区副主任符杰于2016218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潭经开区响水乡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湘潭县排头乡副科级干部唐国家于2016219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潭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典型案例充分说明,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之下,少数党员干部无视法律、纪律的规定,自我要求不严,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形象,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为鉴,汲取教训,举一反三。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执行“禁酒令”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铁面执纪,严格问责,对顶风违纪者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2016328日湘潭廉政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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